發布於 10月03日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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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與保護臺灣的自由民主,是對的。但以錯誤的理論假說誤導民眾只為了成就少數人的政治幻夢甚至傷害臺灣人,這絕對是錯的。」
導言
臺灣「遠見雜誌」在2008年民進黨5月17日遊行前兩天曾舉辦過一項民意調查,顯示四種傾向,如下:(一)贊成「先維持現狀」 (44.9%); (二) 「贊成臺獨」(25.4%); (三) 「永遠維持現狀」(11.5%); (四) 「與大陸統一」(8.3%)。另外,贊成「最終應該獨立」的佔48.5%;認為「最終應該統一」的佔16.2%。 這前面四項數據和2003 年以來不同機構舉辦的八次民調走向大致符合。但主要變動在最終應該統或獨的問題上。贊成「終極統一」的人數與2006 年比,就減少了12.5%; 而贊成「終極獨立」的人卻比2006 增加了4.2%。值得特別注意的是:贊成終極統一人數下降率,比贊成終極獨立人數增加率高過近三倍。
此外,根據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所做的〈臺灣民眾臺灣人/中國人認同趨勢分佈〉,認同自己僅是「臺灣人」的民眾從1994年的20%上升到最高點於2014年的60%(2017年略降到55%)。臺灣民眾意見對終獨與終統問題有這樣大差別的升降情形,有一種主流意見認為主要是由於民進黨自90年代、特別是2000年上臺執政以來有系統宣傳「去中國化」(甚至篡改教科書)的作為與理論蠱惑民眾所導致的結果。
自2008年以來,馬英九任何與大陸接觸、或和好合作之互動,通通被民進黨與蔡英文塗黑為「出賣臺灣主權」,以此訴諸民粹,煽動民情。最近臺獨份子又配合日本人重談「臺灣地位未定論」老調。還企圖在美國法院申告臺灣主權不屬於中國。其最終目的乃在民間混淆視聽,俾以加深「拒統」氣氛與迷思。甚至讓更多臺灣民眾認為與大陸「和平發展」就是出賣臺灣人利益。故如我們要加深兩岸和平發展,其第一步必須在法理上徹底摧毀民進黨泡製的「拒統」理論與迷思。
兩個被民進黨利用作推進「拒統」迷思的動力
自胡錦濤主導大陸的對臺政策以來,北京政府已由以往追求兩岸統一,開始重視防止臺獨。為求防獨,大陸近年來展現更多彈性,在經濟等領域惠及臺灣。馬英九上任以來,也急於與大陸「休兵」,攜手共同應付全球金融海嘯的巨浪狂濤。然而,兩岸關係在2008年漸趨和緩以來,臺灣的民調仍有以上的偏差現象,推其原因,其實不完全是民進黨在2000-2008的八年執政以來「去中國化」所積累的後果。另外還有一個潛在因素被民進黨利用,變成了一個可以魚目混珠、更進而捏造所謂「臺灣主體論」的機會與動力。更藉此將一個民粹式的「臺灣主權」假想深植人心,誤導臺灣社會甚鉅。
這裡所說的因素,即兩岸之間對「一個中國」涵意以及臺灣的法律地位,沒有共識,而且有很難彌合的分歧。因此,給了臺獨份子與民進黨好插針覓隙的機會,並在臺灣民間極盡離間之能事。他們的說法是:接受「一個中國」即等於是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宰(China=PRC)。因此,臺灣一定要堅持自己的自主性(主權);並堅持臺灣人一定不能承認自己是中國人。在民進黨執政以前,大多數的人都認為自己既是臺灣人也是中國人。而在民進黨執政八年後,這些人中,很多轉變為認為自己是臺灣人而非中國人。證明了民進黨洗腦式的作法,有其威力。
雖然表面上「臺灣地位未定論」的陳年冷飯,是日本「交流協會」駐臺代表齋藤正樹於2009年五月一次演講中公開炒作,但是自李登輝開始至陳水扁的二十年「臺獨王朝」一向主張的「臺灣主體論」,以及泡製「國民黨是外來政權」的動機,即是在為臺灣法律地位另覓蹊徑,期與中國(廣義的、甚至文化上的中國)的政法臍帶切割。其用意正好與齋藤正樹大炒「臺灣地位未定論」陳飯雷同。為了給臺灣獨立找法理依據,臺獨支持者一定要為臺灣製造一個獨特而存在於中國之外的定位。最能取信於一般臺灣民眾的依據,即是有系統地樹立「臺灣地位未定論」的理論與假想。蔡英文所領導的民進黨,處處標榜捍衛臺灣「主權」即是愛護臺灣之觀念,用以塗黑馬英九所作所為是「出賣臺灣主權」。這個說法曾在臺灣民間取得相當的回應與迴響,也是今日臺灣「拒統」迷思高漲之緣由。
雖然促進兩岸和平發展,並非等同於貿然挺進兩岸統一,但第一,臺獨人士與相信終極獨立的人們,一定擔心兩岸和平發展會為他們實行臺獨之行當製造更高困難度。第二,他們會懷疑大陸的和平發展最終用意,仍在為終極統一鋪路。所以,「拒統」的迷思仍然會為和平發展帶來阻礙與困擾。因此,要真正深化兩岸和平發展,仍然須要澈底戮穿與摧毀「拒統」邪說與迷思。個人認為,當務之急在於對三個密切相關的問題仔細釐清並明晰昭示於世。這三個問題是:臺灣的法律地位;一個中國之涵意;以及它們之間的關聯性。兩岸間在這三個相關問題上有了共識的明確答案,才能打倒臺獨的歪理邪說,才能在臺灣民間祛除「拒統」迷思與對兩岸和平發展的疑惑與羈絆。
當然,要臺海兩岸對這些問題達到共識,必須由兩岸組成一高層研商小組(包括精通國際法專家於其間)共同斟酌,以求達成一個既合乎事實真相又能為兩岸接受之權威版本。這是一項艱巨的工作,但是一個為兩岸順利和平發展必須做出的「先頭」工作。本文,僅是根據個人多年教授國際法之心得、再加對所談問題深入了解與體會,略獻芻蕘。以求拋磚引玉之功。
臺灣地位之法律界定
臺獨陣營不乏懂國際法的人士。但他們削足適履,蓄意歪曲法理。為了鼓吹臺灣地位未定,他們強辯在二戰結束後並沒有日本在法律上將臺灣交還給中國的依據。他們的論點,已被正式納入民進黨1998年 的《四一七決議》等文件之中。其諸多論點,可以歸納如下:
現在,我來依據個人對國際法的了解,依次答辯以上臺獨人士的說詞,並提出個人認為比較合乎真實的答案。
(A)至於宣言是否有法律拘束力一節。我們須先知曉國際法包括習慣法與條約法兩部份。自十七世紀開創現代多國體世界社會以來,按照習慣國際法(一稱「通用國際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所謂國際條約,不論其名稱為何,只要當事國有明確「意願」,縱使是口頭協議,也可成立其與條約有同等的拘束力。在1933年有關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丹麥對挪威)的案例中,那時附屬於國聯組織的「國際常設法庭」, 即判決挪威外交部長對丹麥外長口頭同意尊重丹麥在該島的主權,雖然是口頭協議,但既然它代表挪威的「意願」,那就形同條約,對挪威有拘束力。
在成文的條約法(treaty law)方面,對這一點亦有明文確認。1969年由91個國家在維也納簽訂的《有關條約法公約》開宗明義第一條(a)款,規定“條約”是泛指「國與國之間在國際法規範下籤訂之協議,無論是見諸單一和多項文件,也無論其使用何等名稱」均為條約。一般國際法教科書通常均列舉以下各項名稱為條約或與條約具同等效力之承諾: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盟約,宣言;甚至換文,備忘錄,宣告,同意之聲明,等等。(小註:《有關條約法公約》是根據聯合國「 國際法委員會」參考了習慣國際法再加增訂而準備出來的草案,經91 個國家參與研商、辯論同意後簽訂。根據該委員會的解釋,本條約第一條(a)款有關條約之定義中,因提出了「在國際法規範下籤訂」的條件,所以沒有重復習慣國際法中強調當事國「意願」是決定條約構成之要件的觀點。)
由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小結論:即無論按照習慣國際法或成文的條約法,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告,因為它們具體載有戰時盟邦的「意願」(關於這點,連臺獨陣營的國際法學者也都承認的),所以完全具有與條約同等的拘束力,是無可爭辯的。
(B)關於舊金山對日和約沒有中國參加以及日本僅放棄臺灣與澎湖列島而沒有說明歸還給何方的問題。答案是這樣:1951 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第二年;也是中華民國由大陸轉移退居臺灣的第二年,更是蔣介石先生在短暫隱退後恢復總統職位的下一年。美國官方正在等待「塵埃落定」,還不準備承認中國大陸的共產政權。雖然美國並未撤銷對現已播遷臺灣的中華民國政權,但仍不知道在海峽兩岸之間,應該邀請何者代表中國參加。美國的補救辦法,是讓日本跟時居臺灣的「中華民國」於次年(1952)簽訂一個雙邊的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這是因為那時的日本(與美國及其他主要國家一樣──除蘇聯與英國外)繼續承認在臺灣繼續存在的「中華民國」。所以後者是代表中國而與戰敗國日本簽訂此和約的。其餘部份牽涉到以上的第三點,我們在下面一道回答。
(C)日本與「中華民國」所簽和約的法律地位。這個《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為「中日和約」)的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與日本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雖然第二條說日本「放棄」對於臺灣、澎湖列島等地一切權利而並未做出究竟交給誰來接受的交代(已如上述),但這第二條應該和第一條合起來看。既然根據第一條雙方戰爭狀態因此條約而終止,那麼戰敗國日本所放棄本來就竊奪自中方的土地,是否即還給了與日本簽訂此和約的中方?如果還有人要裝糊塗,那麼我要他們看該條約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請注意,這裡所指的是「中國」與日本在”中華民國三十年” (1941年)以前簽定的「一切條約」歸於無效,這表示幾重意義。首先本條約用的是「中華民國」年號,而又說所有「中國」與日本在這個年號以前所簽訂的條約均歸無效。所以,這證明了日本接受「中華民國」是代表全中國與日本簽訂了本雙邊條約。其次,就是1895 中日簽訂的馬關條約也包括在這些由於抗戰而歸於無效的「所有」中日雙邊條約之中。既然割讓臺灣的馬關條約因此而宣告無效,那麼後果只有兩個:
第一,被日本在《 舊金山對日和約》(1951)與這裡的《中日和約》(1952)所放棄的臺灣與澎湖列島等地,自然是物歸原主。所以,是還給了中國(而由與日本簽約的「中華民國」代表「中國」接受)。
第二,另一後果是:由於馬關條約無效,那麼臺灣在法理上就從來沒有離開中國。這二者之間,請臺獨分子選一個。很清楚地,不管選那一個,其結論仍然是臺灣在法理上已由日本歸還中國。所以他們的「臺灣地位未定論」根本無法成立。
臺灣與「一個中國」的關係
如此摧毀了「臺灣地位未定論」,只是解決了「拒統」學說與迷思的第一部份。同樣重要的是臺灣與「一個中國」有何相干?民進黨另外在《大陸政策說帖》的一個削足就履的說法是:「就國際法而言」,1952 年日本與「中華民國」簽訂的《中日和約》(民進黨稱之為《臺日和約》)「內容已經取代了戰時盟國在開羅與波茨坦就處置臺灣的方式所做出的各種聲明。」、「因此,從法律上來看,臺灣已經脫離了日本,但並不屬於中國或其他任何國家」。民進黨這個說法完全是不仔細研看他們奉為神明的《舊金山和約》;或者是假裝看不懂該條文的真義。
明明在《舊金山和約》第八條規定:「日本承認盟國現在 [既存] 或今後為結束自1939 年9 月1 日開始之戰爭狀態而締結之一切條約以及為恢復和平或關於恢復和平而訂之任何其他協定之完全效力」。本條文說的戰時盟國所已作的「一切」條約或協定,當然是包括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告(這兩個文件按照國際法具有條約的拘束力,上面已有交代)。現在,再經日本在該第八條正式「接受」它們的有效拘束力。雖然民進黨的說詞完全沒有道理,但他們要強將臺灣與中國切割之企圖,無形中證明了臺灣與一個中國的關聯,對於他們在臺灣群眾中建立「拒統」的迷思,至為重要。
另外一個似是而非的學說,也是幫助臺獨份子企圖將臺灣與中國分割的利器,就是鼓吹「中華民國」已在1949 年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誕生而終止存在。這點至為緊要,故須特別解釋清楚。如按照以上(C)點的說法,日本已確切在法律意義上將臺灣與澎湖列島歸還給「中華民國」,而後者又是代表「中國」(廣義的、文化上的中國,相當於「中華」)接受的,那麼第一,臺灣即是中國(廣義的中國)的一部份;第二,臺灣與大陸目前既然基於國共內戰的延伸而繼續處於分別統治的狀態,那麼臺灣與大陸間的統一,不是一個該不該的問題,而是甚麼時候可能會發生的問題。可是,如果「中華民國」自1949 年就不存在了,那在國際法上的後果完全就不一樣了。茲解釋如下。
按照國際法,在對於一個地區的「主權」有紛爭待解決時,不能僅靠歷史或發現遲早的依據(譬如說「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而裁定。而是要考慮到爭論的兩方何者對該地區有實際的控制與行使主權的事實與時效。如果「中華民國」真的在法律意義已上於1949 年即已消失而不存在(大陸有很多人如此說;臺灣的李敖之輩也如此說)的話,那麼從法理角度來看,臺灣島在過去六十年來,是由一個沒有中國屬性的政權所管轄並對之行使主權。按照國際法上「時效」原則(prescription,一譯「先佔」),臺灣在法律意義上已經不是(廣義的)中國的了。故此,臺灣,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未來,在法理上與現實上,都毫無疑問屬於中華民國。
另外一個問題,即「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在法理上的關係,從國際法來看,主權是不可分割的。故簡而言之,「中華民國」是在1949 年喪失了中國人民(民族)在大陸的主權,但仍保留了在臺灣的主權。所以是一個主權的「不完全喪失」之案例。另外,在1949 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中國人民(民族)在大陸的主權,而沒有繼承在臺灣的主權(更沒有對它有行使管轄權)。所以,是主權「不完全繼承」的案例。一個是不完全喪失,一個是不完全繼承。所以臺北與北京合起來,等於行使中國人民(民族)所擁有對一個整體中國(臺灣加大陸)的全部主權。
結語
簡言之,主權是屬於人民的。政府只能代替人民行使主權。但領土之轉移和接受,只有政府才可以出面執行。所以,根據以上所陳述歷史真相,無論按照以上所論及的何種法律依據(一是日本按條約歸還臺灣給中國;另一是因馬關條約因中日戰爭歸於無效而臺灣自動回歸祖國懷裡),由於史實的關係,接受臺灣回歸的政府仍是「中華民國」政府。但「中華民國」政府如此作,是代替中國人民而作的行為。抓住這個法理,再以邏輯演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臺灣的關係,是因為它是廣義而由中華民族組成的「中國」的一部份,故才能與原屬中國人民的臺灣省有相聯關係。如此看來,臺灣之法律地位,與「中華民國」在法理與事實上的繼續存在,再與座落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繫,才可貫通一氣。換言之,在這三位一體的邏輯關係結構中,臺灣現實上從未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因為有「中華民國」繼續存在,隱含一個未來大一統的民主中國,才有可能發生聯繫。
大陸的某些學者與臺灣李敖之輩持「中華民國不存在論」,純熟出於無辜;但臺獨陣營堅持並極力傳播同樣的想法,是蓄意歪曲國際法原理,企圖將臺灣與大陸相聯的法理臍帶割斷,其心可誅;其言可譴。而更可慮的是,由於臺獨這種邪說的灌輸,臺灣一般大眾不知其究竟而囫圇吞棗地認為臺灣與大陸是兩個互不相干的個體。所以,李登輝的「兩國論」,與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論」,儘管其荒唐無比,可是仍有相當銷路。正是這個緣故。這種現像是「拒統」迷思的一大泉源。會給兩岸和平發展帶來阻力;更遑論兩岸統一的未來。職是故,兩岸各界更必須達到共識,才能有望說服臺灣被迷惑的某些大眾「覺醒」進而切實認清敵友:不再以中國大陸為敵,放棄臺獨灌輸的「與大陸和好就是出賣臺灣人利益」的偏激觀念。所以,摧毀「拒統」迷思是為推進兩岸和平發展的第一步工作。何況,臺獨的歪理構思所帶來的傷害,才是真正出賣臺灣人的利益。
在臺灣,儘管國民黨重返執政可以有機會扭轉民進黨執政時的「去中國化」(包括篡改教科書)的惡行,但它依然無法單方讓臺海兩岸達到一個對這裡說的三大相關問題上的共識。(這三個相關問題即:臺灣地位之確定、一個中國的涵意、以及臺灣與廣義中國(包括大陸)之關聯)。這是須要兩岸組成一個包含各階層與各界的合議小組(其中必須有真正精通國際法人士),密切磋商、彼此包容與理解,方能定案的。
最後,容我再重複一遍:這個共識達成後,才可以讓民進黨無隙可趁。譬如他們如再說與大陸交往就造成「臺灣主權被出賣」或是「臺灣被矮化」等等,再也無法取信於民了。這樣,才能期望臺灣的大眾,在兩岸和平發展的課題上,不再被歪理與幻夢朦蔽。兩岸領導人與各界所努力推動(譬如兩岸外交休兵與三通)與督導的和平發展之努力,才會得到臺灣多數民眾的清晰了解與衷心支持。而這也是他們為了自己切身利益所應該作的選擇。
自2008後過了十年的現在,同樣一份由《遠見雜誌》所做的同一份民調卻顯示,支持獨立的人下降到21.1%,支持統一的民意則上升到有史以來最高的14.8%,兩者差距僅6.3%。是否臺灣民眾已經從臺獨的幻夢中覺醒?值得吾人省思與觀察。
【周義鳴:當歐洲人提起「小中國的大麻煩」——國家認同不應模糊帶過。】